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45號
TTDV,114,司促,3745,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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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何慧勤即何佐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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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