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15號
TTDV,114,司促,3715,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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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傅勁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
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傅勁捷前於民國112年02月23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
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
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
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39,972元,及自民
國114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
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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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