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13號
TTDV,114,司促,3713,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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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俐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貳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俐敏於109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4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1,002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104,773元整、預借現金4,3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429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109,073元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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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