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蔣銀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
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
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
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列舉式■已於民國■日期轉換■死亡,此有
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