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04號
TTDV,114,司促,3704,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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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百合

林春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百合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春
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238,0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林百合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97,01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春玉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97,016元 114年2月14日起 至114年9月16日止 1.775% 114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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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