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
代 理 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潘品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7,735元 114年7月7日起 至115年1月7日止 3.6399% 114年8月8日起 至115年2月8日止 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 115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4.7604% 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4.7604%計算。 2 267,287元 114年4月7日起 至114年10月7日止 3.6399% 114年5月8日起 至114年11月8日止 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 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4.7604% 114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4.760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