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4年度,27號
TTDV,114,原訴,2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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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原 告 沈楓峻
被 告 曾朝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理由
一、原告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訴外人嚴梵共同迭於民國112年11月1日0
時40分許至1時10分許間、同(1)日21時47至54分許間,至
原告所管領之植物園,入內竊得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植物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附表所示植物均已返還原告原告自無損害可言
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而侵
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
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
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
,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是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
任。
 ㈡查被告前述時、地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植物之行為
固經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下稱本件刑事判
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復為被告所無異詞,而堪信實。惟
附表所示植物業已全數交還原告,為本件刑事判決敘明在卷
(本院卷第9頁),原告雖於偵查中提出估價單二紙為證(
偵字卷第229、231頁),然此至多可認原告曾就估價單所載
植物進行訪價,尚難遽指該等植物為被告所竊取未返還,原
告就其所受損害又無其他舉證,即無法認定原告被告前述
竊取行為受有何種損害,則其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屬無稽。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6萬元
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應駁回
六、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且迄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未見兩造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得以確認兩造應負擔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交付人 1 黃金蔓綠絨 1株 嚴梵 2 白斑龜背芋 1株 嚴梵 1株 曾朝韋 3 粉紅公主蔓綠絨 1株 嚴梵 4 紅寶石香蕉 1株 嚴梵 5 夏威夷雲彩蕉 1株 嚴梵 6 麻優宜蔓綠絨 1株 嚴梵 7 輻射蔓綠絨 2株 嚴梵 8 橘柄蔓綠絨 1株 嚴梵 9 琉球黃楊 1株 嚴梵 10 斑葉獨角獸蔓綠絨 2株 嚴梵 11 白斑合果芋 2株 嚴梵 12 撒金蔓綠絨 1株 曾朝韋 13 SP龜背芋 1株 嚴梵 14 琴葉蔓綠絨 1株 嚴梵 15 綠色天堂蔓綠絨 1株 嚴梵 16 白雲蔓綠絨 1株 嚴梵 17 黑橘柄蔓綠絨 1株 嚴梵 18 阿塔巴ata蔓綠絨 1株 嚴梵 19 白雀芋 1株 嚴梵 20 錦緞蔓綠絨 2株 嚴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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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