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8號
TTDV,114,亡,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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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高文豪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高文豪(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東縣○○鎮○○里○○鄰○○路○○○號
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高文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高文豪之母,因失蹤人於民
國88年4月16日起行方不明,失蹤至今,爰依法聲請對高文
豪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
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同法第9
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戶籍謄本等件(見本院卷
第11至21頁)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健保投
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
簡列表及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43頁)
。依上開查詢所示,失蹤人無勞保資料,未在監在押,亦未
出境,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88年4月16日起行蹤不明
失蹤至今乙情為真實。又本件經本院於114年3月13日在公告
處為失蹤人生存陳報公示催告之揭示後,迄今尚無人為失蹤
人生存與否之陳報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足憑(見
本院卷第47頁),另本院囑請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查明失
蹤人口是否已尋獲,據覆略以:經查詢失蹤人口系統該員尚
未尋獲等語,亦有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14年9月18日成警
防字第1140011245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
失蹤人現尚生存或另有死亡之時,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95年4月16日下午12時(即



失蹤人失蹤滿7年最後日終止之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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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