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6號
TTDM,114,附民,12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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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林瑩鈺


被 告 李桂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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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