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43號
TTDM,114,金訴,143,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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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秀玲





林譽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9
2號、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秀玲林譽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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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