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秀玲
林譽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9
2號、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秀玲及林譽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