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桂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4648號、114年度偵字第第2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B21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伍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加被告B21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及陳述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
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
次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暨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
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分述如下:
⒈本次修正雖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移列至第22條,然經比對
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本次修正僅配合該法第6條之文字
,調整修正金融機構外之實質性金融業者之定義,就無正當
理由提供帳戶行為之刑事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定刑範圍則均未
修正,亦即本次修正並未實質變更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犯行
之法定要件及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
問題。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第23
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可見修正後自白減刑規定已增加其成立要件。又被告於
偵查中否認洗錢犯行,是不論修正前後均無上開減刑規定之
適用。
⒊從而,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
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
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
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率爾提供上
開多個金融帳戶之帳號、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予不詳來
歷之人,致自身帳戶淪為他人詐欺等犯罪之工具,使真正犯
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
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非
是;惟念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前案紀錄之素行
暨其於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職業及生活情況(
本院卷第22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 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 本院卷第19頁),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被告於本院 行審理程序時已坦認全部犯行,堪認態度尚佳,是被告本身 應具有改過遷善之可能性,本院衡酌全案情節,經此偵審程 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尚無須遽予執 行刑罰,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 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5年,斟酌其前揭量刑資料與本案情節後, 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表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之, 以觀後效。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如 有違反上揭所應負擔之義務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
三、沒收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通盤修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而於同年8月2日施行,已如前述。其中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 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固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本條 立法理由第二點之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可知依本條宣告沒收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宜以業經「查獲」即扣押者為限,方能發揮澈底阻斷金 流、杜絕犯罪之規範目的,而具有宣告沒收之必要。再者, 倘被告並非主導犯罪之主事者,僅一度經手、隨即轉手該沒 收標的,現已非該沒收標的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 之人,則法院強令被告應就主事者之犯罪所得負責,而對被 告宣告沒收追徵,亦有過度沒收而過苛之嫌。查被告並非居 於主導詐欺、洗錢犯罪之地位,並未經手本案洗錢標的之財 產,或對該財產曾取得支配占有或具有管理、處分權限,自 非得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其諭知沒收本 案洗錢標的,併予敘明。
(二)被告自陳並無因本案犯行而有犯罪所得(本院卷第228頁), 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此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犯 罪所得,爰亦不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威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渝晏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案 號 調解內容 1 A06 113年度偵字第4648號 B21應給付A06新臺幣捌拾萬元整。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起至一二一年五月止,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給付A06新臺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B21以匯款方式匯入A06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戶名:A06,代號:七○○,帳號:○○○二六一二○四六六○三一) 。 2 A04 113年度偵字第4648號 B21應給付A04新臺幣參萬元整。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起至一一五年七月止,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給付A04新臺幣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B21以匯款方式匯入A04之夫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戶名:謝卓翰,代號:八○八,帳號:○○○○○○○○○○○○○) 。 3 B03 113年度偵字第4648號 B21應給付B03新臺幣壹萬元整。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起至一一五年二月止,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給付B03新臺幣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B21以匯款方式匯入B03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戶名:B03,代號:○○六,帳號:○○○○○○○○○○○○○) 。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648號 114年度偵字第287號 被 告 B21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21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
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某時許,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華南帳戶)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國 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中上開國泰帳戶未有被害人款項匯入), 復於112年11月中旬某時許,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000○ 000號之統一超商吉川門市,將其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土銀帳戶)、上開華南帳戶 、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中小 企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上開郵局帳戶)及其女兒藍○○(99年生,姓名詳 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上開中信帳戶)等5個帳戶(下合稱上開5帳戶)之提款卡,以 交貨便方式寄送予同上詐欺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 知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5帳戶資料後,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分別對A02、A03、A04、A05、A06、A07、A08、A09、B1、B0 2、B03、B04、B05、B06、B07、B08、B09、B10、B11、B12 、B13、B14、B15、B16、B17、B19及B20施用如附表所示之 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 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所示之上開5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一空;另B18僅交付帳戶,未為匯款。嗣經A02等28 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A03、A04、A05、A06、A07、A08、A09、B1、B02 、B03、B05、B07、B08、B09、B10、B11、B12、B13、B14、 B15、B16及B17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B18、B1 9及B20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事實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B21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因網路交友,經網友介紹已投資虛擬貨幣約300萬元,為了要把投資獲利取回,才將上開5帳戶提款卡交寄予「張翰」,並告知提款卡密碼之事實。 2 告訴人A02、A03、A04、A05、A06、A07、A08、A09、B1、B02、B03、B05、B07、B08、B09、B10、B11、B12、B13、B14、B15、B16、B17B18、B19及B20等26人及被害人B04及B06等2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如附表所示之書證各1份。 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8人遭他人詐欺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被告提供之上開5帳戶之事實。 3 上開5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LINE對話截圖各1份。 (1)證明上開5帳戶均為被告及其女兒所申辦之事實。 (2)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8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5帳戶後,旋即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之事實。 二、查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 行,其中增訂第15條之2(後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移列為 同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 、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 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 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 又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按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 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 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 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
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 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 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 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 當理由」。揆諸前開立法理由說明,被告因為想取回投資虛 擬貨幣之獲利而交付、提供上開5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予他 人使用,仍難認係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有正當理 由,況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 別之窒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 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帳 號予他人使用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及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辯稱:我於遭受家暴並 離婚後,在網路上認識1個男網友LINE暱稱「張翰」,雙方 互動一段時間後,對方他說想以結婚為前提與我交往,說我 們是男女朋友關係,他開始教我投資虛擬貨幣,我一共投資 約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導致我所有帳戶裡面都沒有錢, 就想把獲利了結拿回投資款項,「張翰」卻說我要再給付12 0萬元保證金才能拿回投資款項,就要我交付上開5個帳戶的 提款卡給他,說會幫把我的投資獲利分別回存到6個帳戶(含 上開國泰帳戶)裡,再一併把提款卡還給我,還說6個帳戶要 分開存錢管理,分別作為存投資獲利、結婚基金、小孩教育 基金、買房基金、買土地基金及出遊基金,要我相信他,所 以我寄出上開5帳戶提款卡後,還向我媽媽借款9萬元,從我 的中國信託帳戶匯款給「張翰」,當作120萬元保證金的一 部份,但「張翰」拿到上開5帳戶提款卡後就失聯,我才發 現我被他騙錢及騙帳戶等語,有被告提供與「張翰」之對話 紀錄截圖、投資虛擬貨幣匯款紀錄截圖、上開5戶與被告本 人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及報案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 被告所述網路交友、談論感情、交付金錢、索取帳戶等過程, 即常見之網路感情詐騙,係利用虛擬空間之距離,及受害人因家 暴離婚後尋求感情慰藉而沉浸戀情之人性弱點,使受害者不易 察覺且不願察覺係遭詐騙,因而交付金錢及帳戶,足見被告亦 為網路感情詐騙之受害者,且主觀上難以認識到提供上開5帳 戶後,將有被詐欺集團用作詐騙工具之風險或可能性,是本 案尚難僅憑被告寄送上開5帳戶提款卡及提供密碼乙情,逕 認其即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遽以該罪相繩,故 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
揭提起公訴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 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妍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雅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 4 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應依第 2 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 2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113年度偵字第4648號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A02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A02聯繫,佯稱:可註冊假CRMEB網站搶購商品獲利等語,致A0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4日12時57分許,2萬元 被告土銀帳戶 LINE對話紀錄、ATM現金存款交易明細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備隊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2 A03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A03聯繫,佯稱:可投資外匯並保證獲利等語,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①112年11月22日9時50分許,10萬元 ②112年11月22日9時51分許,10萬元 ①被告華南帳戶 ②被告女兒之中國信託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3 A04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A04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股票獲利等語,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①112年11月20日12時52分許,5萬元 ②112年11月20日12時53分許,5萬元 被告中小企銀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4 A05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A05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①112年11月27日16時46分許,2萬元 ②112年11月28日9時58分許,5萬元 被告華南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5 A06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A06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7日11時3分許,270萬2,000元 被告華南帳戶 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6 A07(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A07聯繫,佯稱:可經營電商獲利等語,致A0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1日9時29分許,3萬元 被告郵局帳戶 LINE對話紀錄、郵政匯票電傳送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7 A08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臉書與A08聯繫,佯稱:可透過博弈獲利等語,致A0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0日15時4分許,18萬元 被告華南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8 A09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A09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A0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3日10時10分許,3萬元 被告中小企銀帳戶 LINE對話紀錄、ATM現金存款交易明細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9 B1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1聯繫,佯稱:可提供今彩539名牌等語,致B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8日15時43分許,1萬元 被告華南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0 B02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02聯繫,佯稱:可經營電商獲利等語,致B0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3日10時40分許,3萬元 被告土銀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1 B03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03聯繫,佯稱: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等語,致B0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①112年11月29日21時40分許,1萬元 ②112年11月29日21時57分許,1萬元 被告中小企銀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2 B04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04聯繫,佯稱:可設定網路店鋪販售商品獲利等語,致B0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8日12時50分許,1萬元 被告土銀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3 B05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YOUTU BE廣告、通訊軟體LINE與B05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B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被告、證人帳戶。 ①112年11月20日21時18分許,15萬元 ②112年11月20日21時15分許,15萬元 ①被告土銀帳戶 ②被告女兒之中國信託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4 B06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抖音與B06聯繫,佯稱:參與抖音公益活動可獲利等語,致B0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2日10時55分許,1萬元 被告土銀帳戶 LINE對話紀錄、ATM轉帳匯款交易明細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5 B07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07聯繫,佯稱:可投資黃金獲利等語,致B0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4日10時51分許,5萬元 被告土銀帳戶 假客服平台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6 B08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08聯繫,佯稱:可投資期貨獲利等語,致B0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8日11時2分許,5萬元 被告土銀帳戶 假客服平台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台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海豐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7 B09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與B09聯繫,佯稱:可代購精品獲利等語,致B0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0日14時28分許,15萬元 被告土銀帳戶 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8 B10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10聯繫,佯稱:可經營電商獲利等語,致B1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①112年11月20日24時許,10萬元 ②112年11月21日24時1分許,10萬元 ③112年11月23日0時1分許,10萬元 ①②被告中小企銀帳戶 ③被告華南帳戶 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19 B11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11聯繫,佯稱:可經營跨境電商獲利等語,致B1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①112年11月24日9時16分許,5萬元 ②112年11月24日9時17分許,5萬元 被告華南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分駐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20 B12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IG、TELEGRAM與B12聯繫,佯稱:可透過代簽運彩獲利等語,致B1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7日14時59分許,1萬元 被告華南帳戶 LINE及IG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21 B13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13聯繫,佯稱:透過博弈投資平台可獲利等語,致B1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3日10時55分許,3萬元 被告中小企銀帳戶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22 B14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電話與B14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B1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7日11時41分許,10萬元 被告中小企銀帳戶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投資APP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23 B15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臉書與B15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B1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4日9時51分許,10萬元 被告中小企銀帳戶 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24 B16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電話與B16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B1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112年11月20日13時4分許,18萬5,627元 被告郵局帳戶 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25 B17 (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臉書與B17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B1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 ①112年11月20日13時39分許,5萬元 ②112年11月20日13時41分許,2,694元 被告女兒之中國信託帳戶 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附表:114年度偵字第287號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B18(無金錢損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臉書與B18聯繫,佯稱:徵職蝦皮賣場員等語,致B18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其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詐欺集團第一層帳戶轉帳使用。 無 無 無 無 LINE對話紀錄、合作金庫存摺內頁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2 B19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19聯繫,佯稱:中獎須付稅金等語,致B1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第一層帳戶後,遂由詐欺集團成員再轉帳至右開第二層帳戶。 B18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4日9時33分許,125萬元 被告華南帳戶 112年11月14日9時50分許,127萬9,500元(含其他被害人款項) 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 3 B20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B20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B2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第一層帳戶後,遂由詐欺集團成員再轉帳至右開第二層帳戶。 B18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1月15日9時40分許,15萬元 ②112年11月15日9時46分許,15萬元 被告華南帳戶 ①112年11月15日9時49分許,29萬9,900元 ②112年11月15日11時20分許,40萬9,900元(含其他被害人款項) 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偵辦詐欺報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