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旭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陳旭峰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時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
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