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15號
TTDM,114,聲,515,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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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114年度聲字第515號
                   114年度聲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楊重源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戴紹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閱覽卷宗等事項,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至本院閱覽、影印本院一一四年
度侵訴字第一六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書證或由
本院交付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書證影本,並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二
所示之警詢及偵訊光碟錄影、錄音內容;其取得之上開附表編號
一、二內容,均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之目的使用,並
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刑事聲請狀意旨所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
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予保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
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分
別定有明文。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或法院指定之其他處所
為之,不得攜出,並注意下列事項:四、彌封之卷證不得拆
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條、第13條第4款亦有明文。是法
院審理性侵害案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閱覽卷宗
,涉及被害人身分資訊時,應視此等資訊之種類、程度、範
圍等情形,採取適當之限制措施,以平衡兼顧性侵害被害人
之保護與被告權益之維護。
三、准予及限制範圍:
㈠、針對附表編號一部分:聲請人現聲請閱覽之卷證係置於彌封
袋中,且聲請閱覽之範圍包含告訴人即代號BR000-A114026
之人姓名、年籍資料,依前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3條第4
款規定,本即不得拆閱彌封袋中之卷證以供聲請人為檢閱、
抄錄、重製及攝影之舉,但被告及其辯護人基於辯護權之行
使,亦有實質瞭解本案相關證據為何之必要。故基於性侵害
被害人之保護,與被告權益維護之適當權衡,本院認為除「
BR000-A114026真實姓名對照表」為依法不得閱覽外,且該
限制亦難認對被告及其辯護人辯護權有何實質侵害。至聲請
人其餘附表編號一之聲請,考量此部分本為不得拆閱部分,
惟因聲請人等辯護權行使之必要,可以限制辯護人至本院閱
覽、影印本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一六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如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書證或由本院交付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書證
影本方式加以調整。故僅就聲請人等針對「BR000-A114026
真實姓名對照表」閱覽部分,駁回其聲請。
㈡、針對附表編號二部分:聲請人聲請交付附表編號二所示錄音
錄影光碟部分,經核聲請人已敘明其聲請理由如前,除關於
告訴人即代號BR000-A114026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與其隱私有關資訊之錄音檔光碟內
容均應隱匿,限制不予付與聲請人外,其餘錄音檔光碟內容
,經核尚未見有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或業
務秘密,而有限制閱覽此部分卷證之必要。除其中附表編號
二所示依上規定應予保密之足以識別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資
訊,及非被告行使防禦權所需之關乎第三人隱私之個人資料
,均應隱匿,限制不予付與聲請人外,衡酌其餘卷證涉及被
告防禦權及聲請人辯護權之行使,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
權利,聲請人聲請預繳納費用付與該等部分之卷證影本及錄
音錄影光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及其
辯護人所取得之上開附表編號一、二內容,均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之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附表:
編號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資料或轉拷交付之警詢及偵訊光碟錄影、錄音內容(均須遮隱或移除告訴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識告訴人身分之資訊) 一 1、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2、受理「婦幼」及「重大兒少受虐」案件通報紀錄表。 3、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 4、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訓前訪視紀錄表。 5、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指揮傳真通知書。 6、臺東馬偕醫院診斷紀錄。 7、被害人提供對話紀錄。 二 1、代號0000-0000之114年4月15日第1次警詢筆錄之錄音(影)。 2、代號0000-0000之114年4月15日第2次警詢筆錄之錄音(影)。 3、代號0000-0000之114年4月16日之偵訊筆錄之錄音(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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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