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烱峯
被 告 李德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德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德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8月3日15時10至17分許間,在臺東縣○○鄉○○路000號「統
一超商-大武門市」,徒手自熱食區竊得大亨堡麵包1個(價
值新臺幣【下同】12元;下稱本案麵包),並攜至用餐區予
以開拆、食用完畢。嗣經「統一超商-大武門市」員工王嘉
銘目睹前情後,為警據報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王嘉銘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詢據被告李德平矢口否認涉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伊忘記
要結帳了云云(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14號
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6頁)。本院茲判斷如下:
(一)查被告有於114年8月3日15時10至17分許間,在臺東縣○○
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大武門市」,徒手自熱食區拿取
本案麵包,並攜至用餐區予以開拆、食用完畢等節,均經
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在卷(偵卷第5至6頁反面),並有證人
王嘉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案現場測繪圖、監視器影像檔
案光碟各1份(偵卷第7至9頁、第15頁,置於偵卷所附「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查錄音(影)儲存媒體存放袋」)
及刑案現場照片7張(偵卷第13至14頁反面)在卷可稽,
是此等部分之事實,俱堪認定。
(二)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證人王嘉銘業於警詢時指證:
案發時伊在店內櫃臺上班結帳,看到被告先走到熱食區拿
取本案麵包,再回到用餐區直接食用,沒有結帳,後來他
吃完要到櫃臺斜對面廁所洗手時,伊即相詢「該大亨堡麵
包為何未結帳就食用」,但被告則回說「吃就好了為什麼
要結帳」,接著就離開店內等語(偵卷第7至9頁),已指
訴被告自始未有對於本案麵包結帳付款之意願明確,復參
以被告為警相詢證人王嘉銘前開證述之真實性時,係回稱
:「對」、「無意見表示」等語(偵卷第6頁),當足徵
證人王嘉銘該等證述確屬信實,則被告於拿取本案麵包食
用時,主觀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灼然,其
猶執前詞以辯,顯係卸責之詞,無從為信。
(三)綜上所述,本院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本件事證臻於明確
,被告仍執詞否認如前,要非可採,是其事實欄一所載之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業為年逾50歲
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社會生活經驗復屬豐富,理當知
曉是非,縱有食用本案麵包需求,本應循合法途徑以為滿足
,竟反予竊取,自足認其遵守法治、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觀念
俱屬有缺,所為亦致「統一超商-大武門市」受有財產上損
害,確屬不該,加以被告矢口否認犯行,尤迄未能就所生損
害予以積極填補,本院自亦無從於犯罪後態度為其有利之認
定;另念被告本件犯罪動機、目的顯係為供己食用,要非惡
劣,且係徒手竊取,犯罪手段平和,而本案麵包價值亦僅12
元,係屬低微,是其本件犯罪情節並非重大;兼衡被告之職
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
大武分局調查筆錄、個人基本資料),及其前案科刑紀錄(
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查被告因本件犯行獲有本案麵包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在前 ,是該麵包顯核屬「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 文、第3項規定,本應宣告沒收、追徵之;然本院審酌本案 麵包價值僅12元,價值低微,倘予宣告沒收、追徵,於後續 沒收程序顯屬耗費不當,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為沒收、追徵之宣告,附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 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 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春梅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