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原簡字,114年度,138號
TTDM,114,東原簡,138,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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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烱峯
被 告 賴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竹威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
  事 實
一、賴竹威於民國114年8月16日11時30分許至12時30分許間,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途經臺東縣○○鄉○○
村00○00號旁之「朗島秘境」停車場時,見江芮琳所停放該
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上前轉動鑰匙開啟
該車輛之置物箱,自內竊得江芮琳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
)6,000元。嗣經警於114年8月17日12時13分許,在臺東縣○
○鄉○○村○○0○0號前,當場查獲賴竹威另案竊盜未遂罪嫌(業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216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同(17)日12時30至55分許間,扣得
前開贓款在案;其後賴竹威為警帶返「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
局建蘭派出所」製作筆錄時,即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發
覺前,主動坦承前開竊盜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江芮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轉臺東縣警察
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竹威於警詢時坦
承不諱,並有證人江芮琳於警詢時之證述、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現場照
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
年度偵字第3216號)、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自足認
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
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
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又查被告為警當場查獲另案竊盜未遂罪嫌後,即於警方尚未
能依憑現有客觀證據,在其與本件所犯間建立直接、明確及
緊密之關聯(即刑法第62條之「發覺」)前,主動坦承本件
竊盜犯行,進而接受裁判乙情,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調
查筆錄1份存卷可參,已合於自首之要件,使該犯行易於發
覺並節省訴訟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年逾20歲之
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復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理當知曉
是非,縱有經濟上需求,本應循合法途徑以為賺取,竟反為
本件竊盜犯行,自足認其遵守法治、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觀念
均有所欠缺,所為亦致證人江芮琳受有財產上損害,尤迄未
能予積極填補,確屬不該;惟念被告前未有何因案經法院科
處罪刑之情形(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且犯
罪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差,復係徒手竊取,犯罪手段單純,
加以其因而所獲不法利益僅6,000元,要非鉅額,更經警予
以扣押在案,未能終局享有該犯罪所得,整體犯罪情節應非
重大;兼衡被告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調查筆錄、個人基本資料)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因本件犯行獲有現金6,000元乙情,業經本院認定 在前,是該款項顯核屬扣案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本文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本文、第41條第1項本文、第3 8條之1第1項本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 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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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