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恩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緝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恩惠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施恩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向告訴人林子閎施用詐
術,以獲取財物,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復參
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鈺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渝晏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緝字第9號 被 告 施恩惠 女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 居臺東縣○○市○○路0段00號308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恩惠於社群媒體FACEBOOK發布尋找工作貼文,林子閎見狀 ,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及MESSENGER與施恩惠洽談 工作事宜,詎施恩惠明知其無擔任林子閎員工之真意,仍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 月25日某時許,在臺南市某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使用 LINE向林子閎佯稱:113年10月可以開始上班,但想預支薪 水,先借一點錢,再從113年10月薪水扣等語,致林子閎陷 於錯誤,於同日17時1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之方式,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匯款新臺幣(下同)2,500元至施恩惠提供之中華郵政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嗣施恩惠並未依約前去上 班工作,且經林子閎向施恩惠催討債款,施恩惠亦一再拖延 還款時間,最終失去聯繫,林子閎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林子閎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恩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子閎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上開郵局帳戶 交易往來明細、臺東縣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匯款明細、被告與告訴 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施恩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至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2,500元,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鈺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翠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