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川宇
林愛華
陳金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黃國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4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國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
,以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40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陳
川宇、林愛華、陳金花均已於114年9月26日,具狀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
4年度東交簡字第240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
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陳川宇、林愛華、陳金花本件訴請係
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等審判,揆諸首開規定,
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