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91號
TTDM,114,撤緩,9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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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113年度東原簡字第130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郭淮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郭淮恩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28日以113年度東原簡字第130號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於114年10月9日
前接受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舉辦之法治
教育課程2場次(已履行)及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下同)2萬
元,於113年10月10日確定在案。然履行期間已屆至,受刑
人迄今尚未向公庫繳納2萬元,經臺東地檢署以函文及電聯
其母催促其繳納均未獲回應。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之宣告應撤銷
者,由受刑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75條之1之立法意
旨略以: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
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
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
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
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所謂「
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
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
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
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是以,受刑人縱有違反緩刑負擔之情節,法官仍應依職權
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
可能而故意不履行、或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
等情事,及該行為是否確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程度,以決定是否撤銷緩刑
,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審
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一)系爭判決記載受刑人之住所為臺東縣○○里○○村○○00號,嗣
並無受刑人明確變更其住所地之資料,是宜認該址即為受刑
人之最後住所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本院就本件
聲請有管轄權。
(二)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113年8月28日以系爭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應
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
程2場次,於113年10月10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受刑人雖已履行法治教育課程2場
次,惟尚未履行向公庫繳納2萬元之緩刑條件,經臺東地檢
署於114年9月25日發函通知受刑人履行,並告知受刑人逾期
未履行將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又於114年10月13日以電話
聯絡通知受刑人之母親催促繳納,受刑人迄今仍未履行向公
庫繳納2萬元之緩刑條件,此有臺東地檢署114年9月25日東
檢方丁113執緩267字第1149018182號函及送達證書1份、臺
東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系爭判決所為之緩刑宣告,旨在獎勵自新,所附之
不同類型之緩刑條件自應具同等重要性,故不能僅為部分
行即謂違反緩刑所附負擔之情形不重大。受刑人不知珍惜緩
刑自新之寬典,於履行期限後經臺東地檢署再給予履行機會
後,迄今仍不履行上開繳納公庫之緩刑條件,應認其違反緩
刑所附負擔之情節已達重大,從而可認其前所歷偵審程序
猶不足使受刑人知所警惕,原宣告之緩刑確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
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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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