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124號
TTDM,114,原附民,12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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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黃保住○○市○○區00○○街000巷00號 0樓
被 告 葉建良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

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7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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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