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100號
TTDM,114,原附民,100,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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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彭慧雯
被 告 洪偉智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上列被
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金簡字第51號,原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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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