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榕瓏
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陽榕瓏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
理中期間,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具狀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
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審理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
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