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6月19日所為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之「陳秀娟」,應更正為「陳秀娟幫助犯」。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9號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 繕,此見事實及理由欄之論罪科刑部分即明,揆諸前開說明 ,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