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楊振華即沈葆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刊登該裁定
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
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58705-7 1 48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93238-5 1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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