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干双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按:如附
表所示股票,原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江健介所有;聲請
人因江健介死亡後,江健介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如附表所示股票
分歸聲請人所有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
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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