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79號
TNDV,114,重訴,27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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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洪辜秀卿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律師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11萬0,72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
萬5,728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
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則該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所有之利益內。復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
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
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
極利益若干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
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20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以撤銷,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被
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
)2,305萬2,74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
利息、違約金部分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
24日止,其餘則屬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11萬
0,7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
則係請求確認被告所執本院91年度促字第23010號支付命令
(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本院93年度執字第4838號債權憑證
(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載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對原告
之請求權均不存在,且被告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
明書、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電詢被告
於系爭執行事件之代理人,確認本件所餘債權額即如系爭執
行事件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請求金額欄所載金額,有本院公
務電話記錄附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11
萬0,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9,156元,扣除原告於起
訴時所繳納之23萬3,428元,尚應補繳47萬5,7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05萬2,740元) 1 利息 155萬2,740元 93年12月22日 114年7月24日 (20+215/365) 8.815% 281萬8,105.05元 2 利息 1,74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22+113/365) 8.815% 3,421萬8,670.77元 3 利息 41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22+113/365) 8.797% 804萬6,555.65元 4 違約金 155萬2,740元 95年7月9日 114年7月24日 (19+16/365) 1.763% 52萬1,321.31元 5 違約金 1,74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22+113/365) 1.763% 684萬3,734.15元 6 違約金 41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22+113/365) 1.7594% 160萬9,311.13元 7 程序費用 285元 - 285元 小計 5,405萬7,983.06元 合計 7,711萬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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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