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淋彪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