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黃嘉吉
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律師
被 告 黃中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告依臺南市安南地政事
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測量結果,更正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11
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5,445元(
計算式:464.55×179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0,5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2,753元,尚應補繳37,7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