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4號
TNDV,114,訴,84,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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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戴林藝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蘇國欽律師
被 告 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件於言詞辯
論終結時尚有當事人適格要件未臻充足之疑,為保障全體共
有人程序與實體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
編號 被告及訴訟代理人 住居所  1 田萬斷 住○○市○○區○○000號  2 凃榮芳 住○○市○○區○○00號  3 凃榮住○○市○○區○○00號  4 凃榮住○○市○○區○○00號  5 凃進村 住○○市○○區○○00○00號  6 凃進丁 住○○市○○區○○00號  7 張善誠 住○○市○○區○○00號  8 張善明 住○○市○○區○○路00號  9 張豐欽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 10 凃金霞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11 田佳弘 住○○市○○區○○00○00號 12 田炎義 住○○市○○區○○路00號2樓 13 兼田炎義訴訟代理人  田天水 住○○市○○區○○街00巷00號 14 李珏廣 住○○市○○區○○00○0號 15 田桂住○○市○○區○○000號之2 訴訟代理人  李裕仁 住○○市○○區○○000號之2 16 張善宏 住○○市○○區○○○路00號 17 張振能 住○○市○○區○○路0號18樓 18 兼張善宏張振能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善明 住○○市○○區○○路00號 19 凃安俊 住○○市○○區○○00號 20 吳明城 住○○市○○區○○00號 21 吳錫勲 住○○市○○區○○00○0號 22 吳秉豐 住○○市○○區○○00○0號 23 吳政君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3 吳秉豐吳政君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基生 住○○市○○區○○00○0號 24 吳葉淑嬌 住○○市○○區○○00號 吳葉淑嬌法定代理人 陳幸津 住金門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5樓 居臺南市○○區○○00號 25 凃宗良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000○0號 26 凃宗明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1 樓 27 凃宗華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28 張蘇芙美即張善儀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29 張淑雲即張善儀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30 張淑珍即張善儀繼承人 住○○市○○區○○000號之1 31 張家禎即張善儀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32 凃惠珍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18樓 33 凃志文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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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