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戴林藝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蘇國欽律師被 告 詳如附表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件於言詞辯 論終結時尚有當事人適格要件未臻充足之疑,為保障全體共 有人程序與實體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編號 被告及訴訟代理人 住居所 1 田萬斷 住○○市○○區○○000號 2 凃榮芳 住○○市○○區○○00號 3 凃榮眞 住○○市○○區○○00號 4 凃榮福 住○○市○○區○○00號 5 凃進村 住○○市○○區○○00○00號 6 凃進丁 住○○市○○區○○00號 7 張善誠 住○○市○○區○○00號 8 張善明 住○○市○○區○○路00號 9 張豐欽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 10 凃金霞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11 田佳弘 住○○市○○區○○00○00號 12 田炎義 住○○市○○區○○路00號2樓 13 兼田炎義訴訟代理人 田天水 住○○市○○區○○街00巷00號 14 李珏廣 住○○市○○區○○00○0號 15 田桂容 住○○市○○區○○000號之2 訴訟代理人 李裕仁 住○○市○○區○○000號之2 16 張善宏 住○○市○○區○○○路00號 17 張振能 住○○市○○區○○路0號18樓 18 兼張善宏、張振能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善明 住○○市○○區○○路00號 19 凃安俊 住○○市○○區○○00號 20 吳明城 住○○市○○區○○00號 21 吳錫勲 住○○市○○區○○00○0號 22 吳秉豐 住○○市○○區○○00○0號 23 吳政君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3 吳秉豐、吳政君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基生 住○○市○○區○○00○0號 24 吳葉淑嬌 住○○市○○區○○00號 吳葉淑嬌法定代理人 陳幸津 住金門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5樓 居臺南市○○區○○00號 25 凃宗良即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000○0號 26 凃宗明即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1 樓 27 凃宗華即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28 張蘇芙美即張善儀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29 張淑雲即張善儀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30 張淑珍即張善儀繼承人 住○○市○○區○○000號之1 31 張家禎即張善儀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32 凃惠珍即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18樓 33 凃志文即凃克佳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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