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39號
TNDV,114,訴,839,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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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吳宗洋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鄭淳晉律師
被 告 潘福姿
訴訟代理人 林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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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