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39號原 告 吳宗洋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鄭淳晉律師被 告 潘福姿 訴訟代理人 林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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