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沃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尼斯藍芽眼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度訴字
第630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核上訴人就
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
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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