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4號
TNDV,114,訴,54,2025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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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陳專德


被上訴人 AC000-A112059(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4年6月30日114年度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
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95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
8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
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
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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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