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維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于萱,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8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5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