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楊紫愉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 律師被 告 楊淑雯 楊美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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