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95號
TNDV,114,訴,295,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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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楊紫愉
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 律師
被 告 楊淑雯
楊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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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