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91號
TNDV,114,訴,291,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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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周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威吟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
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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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