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王月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宇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114年度訴字第265號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請求廢棄改判,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1,20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全數繳
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