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柏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顏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
3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7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
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
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