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212號
TNDV,114,訴,2212,202510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2號
原 告 翁浩傑
被 告 翁愈雅
翁愈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
本院於民國114 年7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
7 月18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此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4 年10月22日止,仍未繳款
,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補字卷第27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