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169號
TNDV,114,訴,216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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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6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郁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孫郁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859,916元(計算式:855,476元+起訴前利息4,44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10,88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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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