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 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昇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8,403元(計算式:508,115元+所請求前揭金額至起訴前一
日即114年9月16日之利息288元=508,4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