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陳秋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妤茹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