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9號
原 告 蔡旻翰
被 告 蔡瓊媚
被 告 蔡進益
被 告 蔡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0,936元。該項裁
定已於11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