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054號
TNDV,114,訴,205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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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4號
原 告 吳蕙真
被 告 陳藝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8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
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49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
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
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
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
照)。準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民事庭得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
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陳藝昕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1860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而系爭刑事案件係於民國114年7月2日16時13分言詞辯
論終結,並諭知於同年月15日下午10時30分宣判,有系爭刑
事案件審判筆錄及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原告於11
4年7月2日16時23分,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狀戳章可稽,復
經本院刑事庭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事庭。是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然為兼顧原告之
程序利益、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參照首開
說明,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本
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遲
延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為10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爰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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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