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048號
TNDV,114,訴,204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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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茹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8,909
元,及其中888,907元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上開本金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
4年9月1日前之利息1,0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929,989元
【計算式:928,909元+1,080元=929,9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929,989元,應繳裁判費12,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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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