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046號
TNDV,114,訴,2046,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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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蕭芳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首宇塑膠股份有
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扣除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1萬2700元(計算式:
1萬32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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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