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3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穎即李一正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78,3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元) 計息起算日 計息末日 年利率 金額(元) 1 本金 942,538 942,538 2 起訴前利息 307,657 101年10月1日 114年9月11日 13.45% 535,784.24 合計 1,478,3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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