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 告 周君憲
被 告 莊淑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1400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規定,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0元,經
本院於114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
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
(本院卷第21、29-3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