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30號
TNDV,114,訴,1830,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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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林錫山

林錫東
林錫龍


林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42,031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19
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
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
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林陳菊所遺如附表所
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
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
系爭遺產交易價額擇低者為斷。系爭遺產中之附表編號1至3
所示房地之價額,參酌鄰近社區同類型房地之交易行情,堪
認價值高達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以上,有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已顯高於原告主張其對被
林鍚山之債權額2,842,031元【計算式:本金648,291元+
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2,193,7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2,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650
元,尚應補繳26,19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被繼承人林陳菊遺產明細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3 房屋 臺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全部 4 現金 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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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