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章芳嘉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張語涵
康湘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1時整(五)於本院第26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兩造就各自主張之事實,如有證據提出,應提前於114年11
月10日前具狀陳報本院(書狀紙張均應為A4尺寸,字體需14
以上;如有檔案請以光碟存放),不得當庭提出,並檢附繕
本1份或繕本逕送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