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林裕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上訴人 胡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
,350元,經本院於114年8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