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重更(一)字,94年度,80號
TNHM,94,上重更(一),80,20050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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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0號 A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翁瑞昌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九0五八號、九六二五號、一二二三九號、一二三一三號
、一二六四一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六號、一三三七號
及移送併辦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五八號、二二八六號),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戊○○丁○○甲○○部分撤銷。丙○○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及附表貳編號一、二及附表參編號四所示之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貳編號三、五至十三所示之物品,附表參編號一至二、五至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及附表貳編號一、二及附表參編號四所示之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貳編號三、五至十三所示之物品及附表參編號一至二、五至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



拾貳萬壹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所示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壹編號七至三八、四一至四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百陸拾捌萬肆千貳佰伍拾捌元(內含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九所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附表壹編號五、四十所示之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褫奪公權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所示海洛因及附表壹編號五、四十所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附表壹編號七至三八、四一至四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肆千伍佰貳拾捌元(內含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九所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所示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壹編號七至三八、四一至四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肆千伍佰貳拾捌元(內含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九所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甲○○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所示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壹編號七至三八、四一至四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肆千伍佰貳拾捌元(內含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九所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丙○○(綽號「阿宏」)、乙○○(綽號「泰哥」)係兄弟 ,其二人經由曾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戊○○之不詳姓名 年籍綽號「老仔」之成年男子介紹,而認識戊○○。詎丙○ ○、乙○○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 犯意聯絡,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由丙○○前往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成年男子黃志榮(年籍 不詳)之毒販接頭購買海洛因,黃志榮乃以不明之方式,將 海洛因運輸回高雄市交予乙○○,由丙○○乙○○各在臺



南縣永康交流道某一家俱行附近、臺南縣永康市○○街一六 五巷二二號三樓之二戊○○前居住處、臺南縣永康市○○街 八之二號八樓之一戊○○現居住處、高雄市○○路與廣西路 某處等地,以一件一兩(或稱一領,即三十七.五公克)新 臺幣(下同)八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予戊○○劉萬信(綽號「老芋」,現由國防 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理中)多次,前後總計販賣海洛因磚 十五塊(每塊三百五十公克,共計五千二百五十公克),得 款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乙○○復續上開販賣海洛因之犯意, 於九十一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月中旬某日止,在高雄市○○ 路及和平路上某書店旁等處,以每次三千元之價格,連續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胡朝益七次,共得款二萬一千元。二、戊○○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二十一時許,在臺南市○○路○段 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對面之「百立文具廣場」,販賣海洛因 予黃國泰,為警查獲而遭羈押,其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具保後 (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現由最 高法院審理中),詎其猶不知悔改,四個月後,竟另行起意 ,而與劉萬信丁○○戊○○之子)、甲○○丁○○女 友)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聯 絡,自九十一年一月間起,由戊○○以000000000 0號等電話與購買海洛因者聯絡後,親自或指示丁○○、甲 ○○,以每包五分(半錢即一點八七五公克)三千元至八千 元不等之價格(毒品價格隨市場供需及警方查緝情形而波動 ,非固定不變,況且本案購入後摻加葡萄糖再行販售,價格 差距較大),分別在臺南縣永康車站、臺南市開元寺、永康 市○○路四海豆漿店前、瀛海中學門口旁、瀛海中學附近某 土魠魚羹店前、臺南市民生綠園一天主堂附近、臺南市○○ 街二00巷七號閰太仁、王永德租住處、臺南市○○路七五 五號五樓之五王灃膠居處、臺南市○○路延平市場、臺南縣 永康市○○路家樂福賣場門口、臺南縣永康市網寮附近等地 ,連續販賣海洛因予閰太仁(綽號牛王)、王永德(綽號鰻 仔)、王致良(綽號良仔)、陳湯泳(綽號小黑)、陳國源 (綽號小兄)、潘雪明(綽號隆田)、「美英」、蔡寶利( 綽號午仔)、高聰丁(綽號毛彥)、王灃膠(綽號粉鳥)、 己○○等人多次(具體之販毒次數,因時間甚長、人數眾多 、次數頻繁,難以詳細計數),前後共計出售七千五百八十 五點零一二六公克之海洛因,得款一千二百十三萬六千零二 十元。
三、戊○○於九十年十一月間,意圖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而向乙○○(其販賣安非他命部分未經起訴,另函檢察官偵



辦)購得如附表壹編號五、四十所示之安非他命四十六小包 ,將之藏置臺南縣永康市○○街八之二號八樓之一住處予以 持有,伺機出售。
四、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南 縣永康市○○街八之二號八樓之一戊○○住處搜索,適甲○ ○手持內放海洛因之檳榔盒與丁○○正欲外出販賣海洛因( 即附表壹編號二六所示海洛因),而查獲戊○○劉萬信丁○○甲○○,並搜獲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戊○○遭查獲 後,供出毒品來源係向丙○○乙○○購買,經循線追查, 為警分持拘票、搜索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七時 五分許,在高雄市○○街六八號之一.三樓,拘提丙○○乙○○,並在高雄市○○街九巷十一號十二樓之四丙○○住 處,搜獲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另在高雄市○○街九巷十一號 三樓之八乙○○住處,搜獲如附表參所示之物,而悉上情。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警察局刑事 警察隊偵辦暨由臺南市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
理 由
甲、証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被告對於証人胡朝益、王致 良、王澧膠、王永德陳湯詠、己○○於警詢時證述,均 未爭執其等之証據能力,揆之上開規定,自得為証據。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 定甚明,證人王致良王永德陳湯詠於偵查中所為陳述 ,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法得為證據。
四、被告等五人均爭執警詢筆錄之自白任意性,戊○○於本院 審理中撤銷此項抗辯,經本院勘驗其餘被告警詢錄音帶結 果,除乙○○9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錄音帶不連續,中間 停頓很久,停頓時沒有其他背景聲音,顯係有部分談話切 斷錄音,不能證明係出於被告乙○○出於自由意志之連續 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外,其餘錄音帶均是一問一答,被告 係連續陳述,沒有發現警員威脅、利誘之聲音,均得為證



據。
乙、實體部分:
壹、被告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有罪部分: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丙○○乙○○承認於右揭時間、地點收 受被告戊○○所匯之款項及交付海洛因予被告戊○○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被告丙○○辯稱: 伊僅幫戊○○向他人購買海洛因,未賺取差價,並非販賣海 洛因予戊○○云云。被告乙○○辯稱:伊僅幫兄長丙○○拿 海洛因給戊○○,並未販賣毒品。又伊與胡朝益係各出資三 千元,由伊向他人買海洛因,非伊販賣海洛因給予胡朝益, 況且此部分已判決確定云云。
二、經查被告丙○○乙○○於右揭時間、地點販賣海洛因予被 告戊○○劉萬信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 「(據戊○○右述談話內容係你要賣海洛因毒品給她都要漲 價,她向你討價還價的過程,你所賣的海洛因成分較好所以 常要漲價,就黃所指是屬實嗎?為何錄音帶內容與戊○○供 述相符,請你解釋?)戊○○所指的屬實沒錯,我有在大陸 找毒品海洛因貨源,再找看看有沒有人可帶回臺灣,所以我 才在電話中要戊○○漲價。」「(現警方提示第二卷錄音帶 時間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九時五十一分,經你聽完後是 何人與戊○○在對話?對話內容所指何事,你有向戊○○先 支借一百二十萬元嗎?匯往何家銀行何人帳戶,匯完款後你 幾天內將毒品帶回給臺灣交給戊○○,為何有談論上批貨都 溼的,這次較『棉』之話語,自四月到今,回來二次你共漲 價二次,與戊○○交易過二次了嗎?請你解釋?)是我本人 與戊○○在談話。我有向戊○○借一百二十萬元沒錯,我叫 戊○○匯錢後將匯款單傳真到大陸以確定匯了錢,我在大陸 才可以領到錢。匯完款後我是向大陸一位黃先生的臺灣人買 貨,他如何帶回臺灣我並不清楚,我人未回臺灣,是我叫弟 弟乙○○在臺灣與該位黃先生聯絡上,在高雄市有交易二塊 海洛因磚,共七百公克,然後我再叫我弟弟乙○○戊○○ 連絡上交易的。是該次的貨較好,上次的貨較差,才有『溼 、棉』之說。與戊○○交易過二次無誤,所以她才會說二次 均向她漲價。」「(現警方提示第二捲錄音帶時間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二日九時四十分《共二通》,經你聽完後是何人與 戊○○在對話?對話內容是你報帳戶給戊○○匯款嗎?她為 何叫你多匯一點多帶一點回來呢?)是我報帳戶及帳號給戊 ○○匯款,我是借戊○○的錢先拿給在大陸買海洛因毒品的 貨主黃先生,所報是『康榮彬、高雄二信苓雅分社0000 000000000號』,傳真大陸電話是0000000



00000000號。戊○○向我說要多買一點海洛因回來 ,我向她說人家貨主只剩這些而已。所匯一百二十萬元就是 用在我交代乙○○在高雄市向黃先生接洽交易的二塊海洛因 磚。」「(現警方提示第二捲錄音帶時間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二日十時十六分,經你聽完後是誰與戊○○在對話?對話內 容為何?)是我弟弟在與戊○○談話。所談也是我叫戊○○ 匯款之事而已。」「(八月二十二日當天你確定有收到戊○ ○所匯的一百二十萬元嗎?匯款後為何乙○○都會打電話給 戊○○告知已確定收到了?)當天確實有收到戊○○所匯的 一百二十萬元無誤。那是我打給乙○○後叫乙○○打給戊○ ○的。」「(據戊○○供述曾匯二次一百二十萬元支借給你 購毒,也是匯同一個「康榮彬、高雄二信苓雅分社」,但帳 號不同,是否有情事?該一百二十萬元購得幾塊海洛因磚, 如何交易,賣給何人圖利?)確實有此事無誤。也是我在大 陸向黃先生購買海洛因所需,而先向戊○○借的,那次向黃 先生買了四塊海洛因磚,購買的時間就是匯款那時間(詳細 時間忘記),也是我人在大陸,付完款後我交代乙○○在臺 灣高雄市向黃先生接得那四塊海洛因磚,後賣給了戊○○。 」「(你所持用0000000000電話曾打給戊○○談 交易毒品之事嗎?)我有持該電話打給戊○○無誤,談話內 容我忘記了。」「(現警方提示時間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十三時三分,乙○○持你0000000000電話打給戊 ○○連續幾通,及十三點十一分時,你再持該電話打給戊○ ○之錄音供你聽,是否談交易毒品海洛因過程?)使用我所 持用之0000000000電話當時,我人應在國內了, 是我叫乙○○拿海洛因毒品去臺南與戊○○交易,而乙○○ 持用我的電話談話之過程無誤。」「(錄音顯示該次交易毒 品是綽號『老芋』劉萬信乙○○戊○○家中交易,你認 識劉萬信嗎?劉是否涉及販毒過程?)『老芋』我認識,他 是與戊○○在一起的男友,真實姓名我不清楚。他知道戊○ ○向我購買毒品的事,我知道他是在左營當海軍,有時都是 『老芋』直接與乙○○交易毒品後,『老芋』再帶回臺南給 戊○○的,此次是『老芋』載乙○○來臺南交易後,乙○○ 有一次是坐計程車回高雄。」「(你與戊○○電話中所談及 『老仔』是何人?亦是販毒嗎?)是我在大陸認識一位六十 多歲臺灣男子,他有在吸毒,他也是同樣在大陸買海洛因磚 過,他到底作何用途我就不清楚了。」「(你自何時開始販 賣毒品海洛因給戊○○?都是何人持毒品交易?地點在何處 ?)約在半年前九十一年三月份開始才賣海洛因給戊○○的 。都由我及乙○○二人出面與戊○○交易,地點在臺南或高



雄市都有。」「(戊○○供稱每次要向你與乙○○買海洛因 時都託其他同行吸毒者試貨,看純不純之指證,是否屬實? )有屬實無誤。」「(你賣給戊○○的海洛因數量自九十一 年三月份至八月二十九日共有多少數量?)約有十四至十五 塊海洛因磚的數量。」「(所賺金錢約有多少?為何會涉及 販毒之行為呢?)所賺約有三百萬元左右,我在大陸經商失 敗,在偶而間與毒販份子接觸在利誘下才走險路。」「(根 據戊○○向警方供稱,你等涉販毒過程係自大陸夾帶闖關入 境,是否有此事,你願意供出實情嗎?)無此事,海洛因毒 品如何進到臺灣的,我根本不知道,均是我在大陸付錢之後 在臺灣拿貨,在臺灣都是在高雄由我或弟弟接貨再轉賣給戊 ○○的。」(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號卷第六 九至七二頁)。又於檢察官訊問時復供稱:「(你賣海洛因 給戊○○自何時起?)九十年十一月起。」「(你共賣過她 有幾次?)正確次數我忘了,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幾日(約二 十四、二十五日)又賣給她二塊,在之前有一次賣給她四塊 ,約在九十一年七月間,是海洛因,是我弟弟乙○○送過去 給她,就是戊○○匯到康榮彬帳戶內的錢《分別是二百二十 萬元、一百二十萬元》。」「(由你負責在大陸接洽?)由 我在大陸與那姓黃的接洽,臺灣由我弟弟接貨,如果我有回 來,就由我自己去接貨。」「(海洛因何人交給戊○○?) 我與我弟弟送海洛因過去,後來由我弟弟送,有時送到臺南 永康交流道一家傢俱行附近交貨,有一次我送去她家中《不 是她被查獲之地點》。」「(前後加起來你共賣多少海洛因 給戊○○?)共十五塊(每塊三百五十公克)。」(以上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號卷第七九至八二頁)。被告 丙○○於原審供稱:「(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的部分沒有意見,與事實相符。」「( 如何跟大陸地區黃姓男子接頭買海洛因?其真實姓名為何? )是住在高雄綽號『老仔』的人替我介紹認識黃姓男子的。 黃姓男子的名字是黃志榮。」「黃志榮如何運來臺灣給你? )他有請人從機場海關夾帶進來臺灣地區。」「(他來臺灣 如何交給你?)他在大陸與我聯絡好時間地點,還問我弟弟 車牌與穿著,黃姓男子會派人帶海洛因交給我弟弟,錢我是 透過臺灣的徐姓男子匯到大陸給黃志榮。」「(販賣毒品所 得總共一千多萬元,你的成本多少?)詳細金額我不太清楚 ,我買的成本價格約三十七點五公克,六至七萬元,我再以 八至九萬元賣出。」「(你的海洛因賣給誰?)我都是賣給 戊○○‧‧。」「(你如何將海洛因拿給戊○○?她如何將 錢交給你?)我大部分是透過我弟弟拿給戊○○,我自己拿



過一、二次給她。戊○○通常都是拿現金給我弟弟,我弟弟 再將錢匯到大陸給我,有時戊○○也會自己將錢匯到大陸給 我。我叫戊○○把錢匯到徐姓男子給我的戶名『康榮彬』在 高雄二信的帳戶。」「(你販賣毒品扣除成本後所得利益? )約二百多萬元。」「(你弟弟有無分配贓款?)沒有。我 提供我弟弟的吃喝住宿還有提供他吸食海洛因。」(詳原審 卷《一》第三二至三五頁)。「(綽號『老仔』真實姓名? )楊哲銘,住高雄市,詳細地址我不知道。約六十幾歲人。 」「(你一個月給你弟弟多少錢生活費?)沒有固定,一次 給幾千元讓他花。一個月頂多一、二萬元生活費。大部分是 提供海洛因讓他施用。每月約提供一兩海洛因《三十七點五 公克》,市價約十萬元。」「(在臺灣除了你弟弟跟你一起 賣毒品外,尚有無其他共犯?)沒有。我只賣毒品給戊○○ ‧‧,單純請我弟弟幫我送貨。」「(大陸毒販黃志榮如何 拿毒品給你?)通常用電話聯絡後,他會派人送毒品來,來 交貨的人我和我弟弟都不認識。」「(從何時開始跟黃志榮 買毒品?誰介紹的?)『老仔』介紹的。九十年七月份經介 紹認識,約從九十年十一月份開始向他買毒品。黃志榮是高 雄人,住新興區,是參與西北幫派的份子,約五十多歲人。 」「(在大陸住哪裡?如何與黃志榮聯絡毒品交易?)我自 己有在大陸租房子。我是以手機方式與黃志榮聯絡。」「( 購買毒品資金來源何來?)我自己的,跟我弟弟乙○○沒有 關係,他只單純幫我接貨、送貨。」「(賣毒品給戊○○都 如何聯絡?)有時她打給我,有時我打給他。如果我人在大 陸,就叫我弟弟打給她。」「(如何約定毒品數量、金額、 交貨時間及地點?)我們都是問要幾件。如果沒有起落價, 就以一兩三十七點五公克八萬元的價錢交易。交貨的時間及 地點,如果我在臺灣,就由我跟她約,如果我人不在臺灣, 就會叫我弟弟乙○○戊○○約交貨時間、地點。」「(你 在臺灣共交貨幾次給戊○○?)二次。二次都送到一個在臺 南的房子,不知是戊○○的住處或租處。」「(送貨到戊○ ○住處,有無其他人在屋內?)有二個人在屋內幫戊○○試 毒品的純度,但我不認識。」「(你的毒品有無添加其他物 品?)添加葡萄糖。」「(添加葡萄糖有無加很多?)要看 購買進來的毒品純度如何,如果純度高,就會加比較多的葡 萄糖,純度低,就加比較少。」「(戊○○是否有曾經到高 雄跟你取毒品?)沒有。她到高雄是跟我弟弟乙○○取毒品 。」「(戊○○購買毒品的錢如何給你?)如果我人在大陸 ,她就匯錢給我,我人在臺灣,她就拿現金給我。她並沒有 拿錢交給我弟弟。我弟弟是送毒品給她。」「(你弟弟乙○



○是否認識綽號『老仔』的楊哲銘?)我有帶我弟弟去跟『 老仔』楊哲銘認識過。」(詳原審卷《一》第一二六至一三 一頁、第一三六至一三八頁)。綜觀被告丙○○前揭警詢、 偵查、原審及在本院之供述,其自九十年十一月間開始販售 海洛因予被告戊○○劉萬信,又其向黃志榮以每一件(三 十七點五公克)海洛因六至七萬元之價格購入,再以每件八 至九萬元售出,獲利二百餘萬元,是其係基於營利之犯意, 而販賣海洛因,甚為明確。
三、復據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為何你會有不實之供述 ?現在為何又要主動供述呢?)是怕害到我哥哥丙○○才避 重就輕‧‧,我思考結果認為警方蒐證的錄音帶均有錄到交 易毒品的過程,所以願意供出實情。」「(警方在第二次筆 錄製作過程撥放監察戊○○所持用0000000000電 話,每通與戊○○對話的是何人?所談內容是為何事?戊○ ○均叫你何種綽號?)是我本人無誤。所談的內容是為交易 毒品海洛因,我只是負責聯絡戊○○而已,我有與戊○○交 易過海洛因毒品無誤。她都稱呼我『泰哥仔』。」「(據戊 ○○指證及證人王致良蔡寶利供稱一起前往高雄市向你購 買毒品海洛因,你請他們前往海產店吃海產此事屬實嗎?) 有此情事無誤,其中還有一位綽號『老芋』男子,他是戊○ ○的同居男友。《經指認劉萬信檔案照片,乙○○指認其人 無誤》。」「(你所販賣給戊○○的毒品是自何而來?)均 是我哥哥丙○○與一位姓黃的男子接洽好,再由我出面去接 下貨(海洛因)。」「(自何時開始接貨及販賣給戊○○? 交易地點為何?)約將近一年的時間了。交易地點有時約在 高雄市○○路靠一心路的海產店內、光華路靠三多路旁海產 店前,來臺南交易是『老芋』劉萬信在高雄市載我北上臺南 戊○○家中交易,在她家中交易過二次,二次地點的家不同 。」「(『老芋』劉萬信有涉嫌替戊○○向你接毒品海洛因 後,再帶回臺南給戊○○嗎?)有的,有二至三次,均是劉 萬信帶著錢然後與我約在高雄市○○路與廣西路口,他開一 部紅色小客車,我們在車內一手交毒品一手交錢。他有時直 接拿回臺南給戊○○,有時就先放在他身邊保管。」「(劉 萬信知道你與他交易的東西是毒品海洛因嗎?)知道。」「 (你與戊○○等販毒集團交易共有幾次?毒品數量多少?) 約有七至八次。每次一塊、二塊或三至四塊均有,詳細數量 我不清楚,並不是每次都由我交易,有時我哥哥丙○○在臺 灣就由他與戊○○交易。」「(你被警方查扣的電子秤、攪 拌器、分裝袋子等是作何用途的?)電子秤是秤海洛因毒品 用,攪拌器是用來攪碎海洛因磚用的,分裝袋是分裝海洛因



毒品用的。」(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號卷第 七六至七七頁)。又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你何時起賣 毒品給戊○○?)九十年十一月間。」「(賣過幾次?)有 七、八次。」「(最近一次日期?)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多 日。」「(這次賣給她多少?)三塊或四塊,忘了究竟賣她 幾塊。」「(在何處交易毒品海洛因給戊○○?)在高雄市 ○○路與廣西路交給劉萬信,綽號老芋,是戊○○的同居人 ,交給劉萬信二、三次,在今年年初之事,戊○○有來過幾 次,其中戊○○劉萬信來過一次,有一次是劉萬信載我去 戊○○家,有一次是我自己去的,最後一次是二塊海洛因。 」「(海洛因何人交給你?)由我大哥丙○○在大陸接洽, 由我去向一個姓黃的提貨。」「(你前後共賣給戊○○多少 海洛因?)沒有辦法記了。」「(劉萬信去向你拿海洛因是 向你買的)是,錢也是由他拿出來的,戊○○錢都放在劉萬 信那裡。」「(你們被拘提到案當日蔡寶利王致良說他們 有去高雄向你買海洛因,實在否?)是,至少有三、四次, 跟戊○○一起去的。」「(戊○○有匯二次錢到康榮彬帳戶 ,這二次你送海洛因過去,有收到錢?)沒有,其他的有收 錢,是劉萬信戊○○交錢的。」「(戊○○向你們買海洛 因量較大,是自何月起?)自今年三月起,但有一陣子我們 也缺貨。」(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號卷第八 一至八二頁)。被告乙○○復於原審明確供稱:「(對起訴 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無。」「(你幫你哥 哥丙○○販賣海洛因,有無拿到報酬?)沒有。他只有提供 我吃住及提供海洛因給我施用。每月大約提供價值十萬元的 海洛因給我施用。他沒有給我金錢。」「(你都如何與戊○ ○聯絡?)大部分都是戊○○打給我,警察局也有監聽到。 」「(劉萬信的部分是誰拿給他?)也是我拿給他的,他與 戊○○是同居人關係,他都是替戊○○跟我拿海洛因。」「 (黃志榮交給你們時,海洛因是否已經磨成粉末?你們總共 賣給戊○○多少海洛因?)大部分是磨成粉末,有時候是海 洛因磚。我們交給戊○○大部分是海洛因粉末,只有一、二 次是海洛因磚。大約賣給戊○○十五塊海洛因磚的數量。」 (以上詳原審卷一第三六、三七頁)。「(你如何與販賣毒 品的黃志榮接洽?)我哥哥會打電話給我,他跟黃志榮聯絡 好後,通知我地點及送貨的人穿何衣服。送貨的人到達之後 ,我上他的車跟他取貨。毒品先用透明封口袋裝好,給我看 過後,再封起來。」「(如何檢驗毒品?一次都拿多少毒品 給你?)我不會檢驗毒品也不會秤重。不一定。」「(黃志 榮派誰拿毒品跟你交貨?)我不認識。」「(每次是否都同



一人?)不一定。」「(你哥哥賣毒品多久?)從九十年十 一月份開始。」「(你從何時幫丙○○送、取毒品?)九十 一年三、四月。」「(如何知道丙○○在賣毒品?)他跟我 說的。」「(你有無出資與你哥哥購買毒品?)我沒有錢。 」「(平時從事何業?)擺路邊攤,跟我媽媽一起賣香菇肉 羹、炒米粉。我已經結婚,但已與我太太分居,我的小孩是 跟我太太。」「(如何跟戊○○聯絡?)大部分是戊○○打 電話給我。」「(是戊○○直接跟你聯絡?)不是,戊○○ 先跟我哥哥聯絡買多少數量的毒品及價格,之後她再打電話 給我,與我聯絡取貨地點。」「(交貨地點?)大約都在高 雄市○○路、廣西路口;曾經有一次送貨到戊○○臺南縣永 康市○○街一六五巷二二號三樓之二住處。」「(是否曾經 在永康交流道附近交毒品給戊○○?)不是,那次是我要施 用毒品時缺少毒品,先跟戊○○拿。」「(都是誰來跟你拿 毒品?)都是戊○○跟她的朋友王致良及另一男子三人一起 到高雄跟我取毒品。每一次都是這樣。他們開車來高雄。」 「(與戊○○聯絡,是否都是戊○○接的?)是。我都直接 打戊○○的大哥大。」「(有無跟戊○○買毒品?)沒有。 我只有跟她借來施用,之後我有貨進來再還給她。」「(戊 ○○跟你購買毒品,有無拿錢給你?)她沒有拿錢給我,她 是直接匯錢給我哥哥丙○○。」(以上詳原審卷一第一三一 至一三五頁)。依據被告乙○○上開陳述,被告丙○○負責 到大陸購買海洛因,由其在臺灣接貨,並將之出售予被告戊 ○○、劉萬信完成交易,其每月復由被告丙○○提供相當於 市價十萬元之海洛因施用,及供給吃住等生活費用,是其與 被告丙○○就販賣海洛因乙事,有犯意聯絡甚明,所為送交 海洛因收取販毒款項之行為,復係販賣海洛因構成要件之行 為,洵堪認定。
四、參以被告戊○○於警詢時供稱:「(警方再依你所指證出毒 販乙○○之人,循線依戶籍資料查證出乙○○曾設籍高雄市 小港區○○里○○○路六號,戶內設籍男子有丙○○楊獻 良二人,經警方調閱口卡相片供你指認,是否有你所供另一 毒販綽號『阿宏』男子?)經我指認警方提示之丙○○口卡 相片,另一毒販就是丙○○之人無誤,他就是我所指之『阿 宏』之人。」「(警方依你所供述情資,查出丙○○涉嫌販 毒,他在本案所扮演角色如何?又與乙○○是如何販毒?) 我是電話中聽到丙○○是負責前往大陸地區接洽海洛因進口 臺灣,乙○○負責臺灣銷售該走私回臺之毒品海洛因。丙○ ○與乙○○二人與我交易毒品海洛因買賣約有十幾次之多, 大部分均是負責臺灣的乙○○與我接洽交易。」(以上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三九號卷第五至七頁)。「(你曾向 阿宏及泰哥二人購買毒品是如何交易?)於九十年五、六月 份至今年三月間,大部分都是我與王致良蔡寶利一起前往 ,都是由王致良開車載我,蔡寶利有與我及王致良一起去過 三次,大部分都是我與王致良前往較多趟。後來因與阿宏、 泰哥較熟,才由他們將毒品海洛因拿來臺南新市○○道一家 億峰傢俱門前,或臺南市北區正覺寺小北夜市等處交易。」 「(警方依你供述及指認資料循線查獲丙○○乙○○二兄 弟,今由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問你,在指認室指認,是否就是 你所指販毒給你之人?)警方查獲之丙○○就是拿康榮彬身 分證給我看之綽號阿宏無誤。另乙○○就是綽號泰哥男子無 誤。」「(有無意見?)我敢當面指證,我向他們購毒的過 程還有其他證人,有王永德閻太仁二人也都認識。」(以 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號卷第三二至三三頁)。 「(警方在八月三十日查緝時有查獲到九十餘公克安非他命 毒品,是向何人購入?是何用途請你詳述?)那要從九十年 開始說起,我在九十年五至六月份時,當時是臺南縣海寮一 位方慶良議員過世前,他介紹一位綽號老人毒販與我認識, 我那時就開始向老人購買海洛因,交易約有三個月時間,結 果他被抓去戒治,換成老人的女友與我交易海洛因,他女友 再帶出一位綽號阿宏男子就是丙○○,到我之前所住的地方 (永康市○○路綠野天下,就是我前案被抓的地址)與我交 易海洛因,我當時都請吸毒者黃國泰、黃乙峰二兄弟幫我試 貨《試海洛因品質》,在交易過程中丙○○將我拉到一旁稱 :你以後就直接打電話給我,我可以算你便宜一點,如一件 十萬可算我九萬就可以了。當時有便宜的貨我當然就向不認 識的阿宏丙○○拿了,丙○○自己本身送貨至我永安路的住 處約有二次,第三次開始就再帶阿泰乙○○前來我家,交易 時丙○○就告訴我以後要買毒品就直接打給阿泰就好,因為 他人常去大陸,後來我就都打電話給乙○○與他交易,那時 也都是請黃國泰、黃乙峰兄弟幫我試貨,交易地點就是試貨 地點,所以黃國泰、黃乙峰兄弟均可證明我向丙○○、乙○ ○購買海洛因,交易地點有永安路住所、小北停車場。交易 一直到九十年八月九日,我涉毒品案主動到臺南縣學甲分局 說明,涉販毒被羈押起來至八月二十四日才交保,所涉販毒 案就是黃國泰、黃乙峰兄弟指證我販毒的。我交保出來後就 有聯絡上丙○○兄弟,但他們都說沒貨,不敢賣貨給我是因 一位張福樹毒販(涉販毒被判無期徒刑服刑中),他向丙○ ○說我與警察講好了要釣他們出來,所以不敢與我聯絡,且 也換了電話,事過約一個多月約在九十年十月間,丙○○



主動打我持用0000000000號呼叫器與我聯絡後, 郭濬詰才向我供述不與我交易的原因是出在張福樹從中放話 說我要報警察抓他們,解釋清楚後他再賣我海洛因,‧‧‧ 。」「(警方在搜索查扣之海洛因數百多公克海洛因毒品購 毒的經過,請你詳述不可隱瞞?)是在九十一年七月底我匯 二百二十萬元去康榮彬帳戶,再將匯款單據傳真去大陸給阿 宏丙○○,我錢匯了後過二、三天的時間阿宏丙○○會回臺 灣,回臺灣後有帶回五塊海洛因(一塊三百五十公克,一塊 海洛因磚可分成九件一又三錢的量)到我永康新興街的住處 ,當時乙○○也有前來,我就分裝開始販賣出去,八月中旬 泰哥乙○○有又拿三件的量來,當時是我託劉萬信乙○○ 前來我家中,八月二十二日又匯一百二十萬元,阿宏丙○○ 才又叫泰哥乙○○拿二件的量來(二件七十五公克),從七 月底開始至八月底我被警方查獲這段時間,我算了一下郭濬 詰與乙○○共拿了一千九百二十七公克來我家中,我在那期 間所賣出收入的錢一百五十萬元就被警方查扣了,這一百五 十萬元就是販毒收入要匯給丙○○的購毒帳款。所以我七月 底所匯的二百二十萬元是前批貨所賣出的帳款匯去給丙○○ ,匯完款後郭又再帶回五塊,我又陸續賣出後收入約二百八 十多萬元,丙○○叫我再匯一百二十萬元去大陸給他,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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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